商标法第五次修订核心条款深度解读:权利人的机遇、挑战与应对策略

2025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此次修订聚焦商标领域“恶意注册频发、注而不用突出、维权成本偏高”等突出问题,对商标注册、使用、保护全链条…

发布日期
2025.12.30
作者
佟燕燕
类型
康瑞洞察

2025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此次修订聚焦商标领域“恶意注册频发、注而不用突出、维权成本偏高”等突出问题,对商标注册、使用、保护全链条规则进行优化完善。本文将针对修订草案核心修改条款,逐一解析其核心修改要点、对市场主体的具体影响,并提供可落地的实操建议,助力企业在新法治环境下精准维护商标权益。

一、商标构成要素进一步开放

第十四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核心修改要点:商标的可注册要素范围新增“动态标志”等非传统商标类型,与国际商标保护趋势接轨。

积极影响:为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品牌保护空间,如短视频平台的动态Logo、产品启动动画、广告宣传片中的标志性动态片段等均可获得商标保护,强化品牌独特性。

实操建议:

1、企业可考虑将具有识别性的动态效果、声音等纳入品牌体系并申请注册,提前布局。

2、留存动态标志的设计底稿、使用记录(如广告投放、产品应用场景),为后续确权或维权提供证据支撑。

二、恶意注册规制强化

第十八条  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第二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合法权益,也不得故意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五十三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下列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标志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

(三)故意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

核心修改要点:第十八条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欺骗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直击商标囤积抢注乱象。 第二十三条中“合法权益”较之前的“合法权利”扩大了保护范围,“故意抢注”较之前的“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抢注”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打击恶意抢注。 第五十三条明确和细化了对恶意申请行为的处罚主体、处罚类型以及具体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打击恶意抢注的法律规定落地执行。

积极影响:企业商标被抢注风险大幅降低,尤其是有一定市场影响力但未注册的商标,可依据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对抗抢注;第十八条中的“欺骗或不正当手段”体现在旧法的四十四条中,仅能适用于打击已注册商标,修订后,可以适用申请、异议和无效全过程,加大了对恶意抢注的打击力度。此外,企业遭遇恶意抢注时,还可通过行政投诉追究对方罚款责任,维权成本降低。

潜在挑战:企业商标申请需证明“有实际使用意图”,大规模防御性注册可能被认定为“超出正常经营需要”;申请前需全面排查在先权利,避免因疏忽触碰“损害在先权益”红线。

实操建议:

1、申请商标时同步准备“使用意图证明材料”,如商业计划书、产品研发文件、合作意向书等,避免被认定为恶意囤积。

2、建立在先权利检索机制,不仅排查已注册商标,还需检索未注册但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企业字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益。

3、发现恶意抢注行为时,第一时间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同时向商标执法部门举报,主张十万元以下罚款,形成“确权+处罚”的双重维权。

三、商标使用合规升级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或者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核心修改要点:新法增加了“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将面临限期改正、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一方面强化了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的合规义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打击恶意抢注者企图通过变形使用达到攀附知名商标的行为。

积极影响:“误导公众使用”的规制,可有效遏制“傍名牌”“擦边球”等侵权行为。

潜在挑战:企业商标管理合规要求提升,若未及时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使用商标时擅自修改字体、图形,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长期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存在被撤销风险。

实操建议:

1、建立商标使用档案制度,留存每年度的使用证据(如产品包装、销售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电商平台展示页面等),确保连续使用记录完整。

2、商标注册事项发生变更(如企业更名、迁址)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避免因“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受罚;使用商标时不得超出核定商品服务范围,不得修改核心标志特征。

3、定期开展商标合规自查,排查“误导公众使用”风险,如商标未规范使用导致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且使用在同类商品上的,及时调整使用方式。

四、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监管升级

第五十九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怠于行使商标管理职责,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二)集体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不准许其组织成员使用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不许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用证明商标的;

(三)违反本法、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核心修改要点:明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三大违法情形及处罚: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成员或符合条件申请人使用的;违规行使专用权造成不良影响的,将面临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对注册人影响:管理责任显著加重,需建立完善的使用管理规则,规范许可使用流程,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对使用者影响:加入集体商标组织或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门槛更清晰,可避免被无正当理由拒绝;若注册人怠于管理导致权益受损,可向执法部门投诉。

实操建议:

1、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制定明确的成员准入标准、使用规范和监督机制,定期核查成员使用情况,避免因“怠于管理”受罚;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组织成员使用。

2、证明商标注册人需公开使用条件和审核流程,对符合标准的申请人及时许可使用,建立产品质量监督体系,确保证明商标的公信力。

3、使用者发现注册人违规行使权利(如无故拒绝使用、未履行监督职责)时,可向商标执法部门举报,要求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维护自身使用权益。

五、 驰名商标保护完善

第六十二条  二款、三款:

在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或者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或者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核心修改要点: 新增加了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积极影响:此次修改允许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显著拓宽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场景。当事人无需局限于商标侵权纠纷,在应对“傍名牌”“搭便车”等商业混淆行为时,可直接主张驰名商标获得更强保护,制止他人利用其商誉从事不正当竞争。

实操建议:

1、证据前移:系统性积累并保存证明商标持续使用、广泛宣传及市场知晓度的证据(如销售范围、广告数据、行业排名、媒体报道),以备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快速举证。

2、策略联动:在涉及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的案件中,可同步主张驰名商标认定,形成更强维权合力。

3、风险预判:经营中若涉及与知名品牌相似的商业标识使用,需提前评估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及触发驰名商标保护的风险。

六、侵权查处与司法衔接强化

核心修改要点  :

第七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移送机制,侵权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执法部门;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商请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和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部门提供专业支持、认定意见以及对侵权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置等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七十三条明确了商标执法部门的五大查处职权,增加了“(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权。

积极影响:侵权查处效率大幅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重特大侵权案件可快速追责;执法部门职权扩大,侵权证据固定更便捷,权利人维权成功率提高。

实操建议:

1、遭遇侵权时,优先向商标执法部门投诉,提交清晰的侵权证据(如侵权商品照片、购买凭证、对比分析报告),借助查封扣押、现场检查等职权快速制止侵权。

2、若侵权情节严重(如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屡教不改),主动申请执法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力震慑。

3、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提供商标注册证、使用证据、侵权比对意见等专业支持,加快案件查处进程;若权属存在争议,及时向执法部门说明并提交诉讼受理通知书,避免程序空转。

七、侵权赔偿与惩戒加码

核心修改要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中由“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表述修改为“故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新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顺序由原来的先考虑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再考虑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的先后顺位,修改为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在同一顺位。

积极影响:

1、惩罚性赔偿门槛降低:“故意”比“恶意”主观认定标准更清晰、门槛更低,权利人举证难度下降,获惩罚性赔偿概率显著提升,可覆盖更多常规故意侵权场景 。

2、赔偿计算更灵活:赔偿顺序改为同一顺位,权利人可选择更易举证的路径(如侵权人获利证据易取时优先主张),或更易获得高额赔偿的方式,避免因实际损失难举证陷入维权困境,缩短赔偿核算周期以及获得高额赔偿。

实操建议 :

1、固定“故意”证据:保全侵权人明知商标权、收到警告仍侵权、同行业仿冒等证据(如邮件、工商档案、侵权产品销售记录等)。

2、优先选择最优赔偿路径:结合证据充分度和获赔金额选择最优赔偿方式,同时主张合理开支,提升获赔效率与金额。

八、恶意诉讼规制落地

第七十八条  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核心修改要点:明确了“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依法处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积极影响:有效遏制“碰瓷式诉讼”“权利滥用”等乱象,企业无需为无正当理由的商标诉讼耗费大量时间和成本;遭遇恶意诉讼时,可反诉要求赔偿损失。

潜在挑战:企业提起商标诉讼时需确保具有正当理由,避免因证据不足、权利基础不稳定被认定为“恶意诉讼”。

实操建议:

1、提起商标诉讼前,全面核查权利基础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确保商标注册合法有效、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避免盲目诉讼。

2、遭遇恶意诉讼时,及时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证明对方恶意(如对方商标系抢注取得、无实际使用意图、多次提起类似诉讼),同时反诉要求赔偿律师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

3、胜诉后可将生效判决作为证据,在对方再次提起类似诉讼时,主张其构成恶意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罚和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九、结语

商标法第五次修订既为诚信经营企业提供了更坚实的权利保障,也对市场主体的商标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新的法律环境,企业需摒弃“重注册、轻使用、弱管理”的传统思维,建立“申请合规化、使用证据化、维权精准化、管理体系化”的商标保护模式。建议企业定期开展商标合规体检,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优化商标布局,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善用修订草案赋予的维权工具,同时防范自身因违规操作面临的法律风险。

作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我们将持续跟踪修订草案的立法进程,为企业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支持,助力企业在品牌建设道路上行稳致远,充分享受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制度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