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作品之著作权认定(二)

在前序讨论中,我们将短视频分为了三种:

发布日期
2022.03.25
作者
方婧妍
类型
康瑞洞察

在前序讨论中,我们将短视频分为了三种:

1.具有一定情节及剧本的短视频:一般可认定为作品,依据著作权法保护;

2.对一些连续图像进行录制、剪辑、合成的短视频:一般可认定为录像制品,依据著作权法保护;

3.一些对风景或无创造性事物的简单录制:无法依据著作权法保护。


本次我们就第一种短视频的著作权认定及维权进行讨论。

短视频在创作成立时,创作者或创作者团队即拥有了著作权,但短视频易拍摄、易传播的特点也导致了其易被搬运、被模仿及难以证明著作权。针对内容较为丰富、拍摄素材较多并有前期脚本的短视频而言,提供其全部原始素材是证明其著作权的有效方法。但在实际维权中,个人创作者们可能难以保留全部的原始素材,导致无法证明其拥有著作权。而对于视频内容为连贯拍摄,一镜到底的短视频,可能不存在原始素材或原始素材较少,更加难以证明著作权。

鉴于此,短视频创作者可以通过以下两种简单快捷的方法来证明自己的著作权:


01署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因此,在无相反的证据证明下,在视频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人。

短视频的创作者可以在短视频开头、结尾、视频角标或水印的方式来表明自己作为视频著作权人的身份。一个有创意的署名可以更好的增加视频的记忆点也可以在之后的维权中,更好的证明自己的权利。


02版权登记

根据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规定: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

由此可见,虽然对短视频的版权登记证也仅为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初步证据,但与署名相同,在无相反证据下,该证书可以证明短视频的著作权归属。而在实际应用中,短视频的版权登记证相比于署名,更加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属认定时,更加清晰。因此,对于一些难以证明权属的作品,如视频原素材较少或不适合进行署名的作品,应当及时做版权登记。

在成功确认短视频权属后,短视频著作权维权的另一难题即为侵权认定及赔偿金额。

在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文章《短视频火了,其侵权乱象怎么管》中,作者表示: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与否,须以是否存在营利行为作为基本依据。权利人维权时也应就此举证,以便法院认定侵权行为并确定具体赔偿金额。由于短视频侵权营利行为主要体现为流量变现,如何计算流量变现的具体金额,对于没有专业技能的权利人来说,可谓是难上加难,自然不敢轻言维权。

在流量即金钱的互联网时代,短视频博主通过拍摄具有创意的短视频来吸引流量,然后通过流量来吸引品牌的青睐,投放广告,挣取广告费。这是目前短视频博主的一大流量变现方式。而在此模式下,流量变现应以自身广告收费报价为基础来主张损失,或以对方广告报价为基础来主张对方的获利。虽然在有些情况下对方获利我们难以取得,但在在先判例中,法院也会参考双方主张,并进行酌定。

2018年刘**与上海某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双方虽就此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均不足以证明刘牧雨的实际损失或一条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予以判定:

1.涉案视频是刘牧雨使用专业设备拍摄并剪辑而成,视频将自驾沃尔沃新款汽车和崇礼滑雪的相关画面结合,通过特写等镜头较好的展示了汽车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广告价值;

2.根据一条公司的相关宣传,其为专门的广告宣传媒体,视频广告受众广泛、传播迅速、收益巨大,一条公司将涉案视频作为沃尔沃新款汽车的广告,通过微信和微博进行传播,直接获取商业利益;

3.一条公司理应持有涉案视频的收益证据,但其拒不提交,依照其认可的×××年广告刊例报价,非定制视频的微博传播报价为10万/条,微信传播报价为10-15万/条,广告收费金额较高;

4.一条公司于×××年3月18日分别在微博和微信发布涉案视频,至刘牧雨公证取证时,阅读量已累计40万以上,且一条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未及时删除涉案视频,致使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年9月,侵权影响范围大、主观恶意明显。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本案应按照著作权法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赔偿,故依法将经济损失酌定为50万元。

上海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视频的独创性和使用方式、视频广告受众广泛、传播迅速、收益巨大的客观事实,以及涉案视频阅读量、侵权影响范围大、一条公司拒绝提交违法所得的证据,收到诉状后未立即删除涉案视频的主观恶意,判决一条公司赔偿刘牧雨经济损失5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由该案可见,短视频侵权主张赔偿金额时,可以从双方广告报价、我方损失流量、对方获取流量、对方侵权视频的影响范围等方面来主张赔偿金额。

总结本篇讨论,具有一定情节及剧本可认定为作品并被著作权法保护的短视频著作,应重视著作权权属问题,对于一般作品可通过署名问题来主张著作权,而一些难以证明权属的作品,应通过版权登记的方式来确定作品权属。在自身权属问题解决后,应有针对性的对一些恶性的侵权者进行打击,依据双方广告报价、我方损失流量、对方获取流量、对方侵权视频的影响范围等因素来主张赔偿金额,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