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2021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来看,截至2020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经扩大至9.44亿。在短视频平台的加速渗透下,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已达8.73亿。浏览短视频现在已经成为大众的主要娱乐方式之一,而短视频是否拥有著作权,在拍摄短视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才可以更好的受到保护是目前著作权保护的一大焦点。
我国法律的修订,已针对循序崛起的行业进行关注,并进行规范。
2020年11月11日,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认定作品应为“具有独创性的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其中,与短视频行业最相关的法条变动为第三条(六),即,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视听作品类型的规定,扩大了可保护的具有声像、可听、可视成品的保护范围,如直播小视频、灯光秀等,在新法下均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
顾名思义,短视频的重点在于短小,短视频的时长不超过15分钟,而通常会限制在2-4分钟内。为了短视频的传播率和完播率,各大短视频up主会在短短的2-4分钟内,尽量丰富短视频的内容,及短视频的趣味性,并确定自己创作视频的锚点。
因此短视频的著作权认定存在两个问题:1.在极为有限的时间内,作品的创造度不高;2.短视频通常更贴近生活,视频的独创性不高。
即使在承认了相关视频作品的著作权后,维权还存在两个问题:1.部分短视频过于短小,几十秒的短视频,难以认定侵权;2.短视频被侵权后,难以认定对方的获利及自身的损失。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先简单阐述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认定。针对短视频著作权的认定,近些年法院在先判例中,已经初步体现了目前针对此类作品的著作权认定审判思路。
2018年北京A公司与广州B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虽然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表达空间受限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地,在十余秒的时间内亦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场景、对话、动作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此外,短视频具有适合在移动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以及生产流程简单、制作门槛低、参与性强等特点,且其中不乏内容新颖和积极的视频,这使其迅速成为受欢迎程度较高的新传播形式。而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是著作权法的立法追求之一,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模的当下,法律规范应当对市场及其中的商业逻辑有所回应,尤其不应为“作品”设限,人为提高作品构成要件的门槛。
同年,北京C公司与D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同样认定:短视频具有创作门槛低、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性和互动性强、便于传播等特点,是一种新型的视频形式。上述特点一般会使短视频制作过程简化,制作者以个人或小团队居多。基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故对于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进行判断之时,对于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
由此可以看出,在针对此类短视频的著作权认定时,对作品的创作度要求相对较低,要求创作者在作品中有自己的独创的表达即可。而这种表达,在大部分短视频中,可以通过剧本创作、场景剪辑、人物对话内容、人物形象及背景音乐等进行展示。因此,目前短视频的著作权认定,相对容易。
但除具有一定剧本的短视频创作外,还有大量的短视频是对部分场景、内容的机械录制,并通过剪辑、整合来呈现自己的创作目的。此类的短视频,难以具有独创表达。而此类作品亦可获得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即,在特定情况下,机械录制的内容如果不构成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也有可能构成录像制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综上所述,短视频可以大致分为三种:
1.具有一定情节及剧本的短视频:一般可认定为作品,依据著作权法保护;
2.对一些连续图像进行录制、剪辑、合成的短视频:一般可认定为录像制品,依据著作权法保护;
3.一些对风景或无创造性事物的简单录制:无法依据著作权法保护。
因此具有一定个性表达、内容具有一定新颖性的作品即可认定具有创作性,并根据《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