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 | 简析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区别

“沙县小吃”“潼关肉夹馍”“合川桃片”“镜泊乡大豆”“寿光蔬菜”“镇江香醋”“南康家具”,大家在生活中经常会见到这样的商标,他们的共同特点是由“地名”+“商品名/通用名”组成,与普通商标不同的是,它们不被某一个市场主体所…

发布日期
2022.04.29
作者
佟燕燕
类型
康瑞洞察

“沙县小吃”“潼关肉夹馍”“合川桃片”“镜泊乡大豆”“寿光蔬菜”“镇江香醋”“南康家具”,大家在生活中经常会见到这样的商标,他们的共同特点是由“地名”+“商品名/通用名”组成,与普通商标不同的是,它们不被某一个市场主体所独占,而是属于符合使用条件的某个群体。上述这些商标都是集体商标,并且是集体商标中比较特别的一部分,即含有地名的集体商标。在含有地名的集体商标中,有一些是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还有一些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两者在商标文字构成上虽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功能及作用、注册条件以及使用和维权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笔者在本文中将对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区别加以分析。

一、功能及作用不同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地理标志是指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着重体现的是成员与集体的归属关系,其功能是赋予作为其成员的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以某种共性,表明生产经营者是某个集体组织的成员,从而与那些不属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经营者区别开来。其作用是把该地区企业的力量集中起来,集中管理、集中宣传,形成拳头产品,利用集体的声誉扩大影响,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竞争能力。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除了具有普通集体商标的功能外,更重要的是其指示产品的优良品质与该地独有的地理环境或者人文环境密切相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凸显其地源优势,由于这种地理环境和人文因素是不具有可复制性的,使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的商品具有独特的品质特征,从而比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的商品更具有竞争优势。

二、注册条件不同

(一)申请主体不同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只要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申请,并无过多限制。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申请主体为经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对该地理标志产品特有品质具备监督检测能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且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申请人需要提交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具有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运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注册主体,但因其是盈利性主体,不能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主体。

(二)核定商品不同1、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核定的商品,既可以是商品项目也可以是服务项目;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仅能在商品项目上申请,不能在服务项目上申请。地理标志需要同时体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根据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作用的大小,可以包括主要由当地的自然条件决定的,如“吐鲁番葡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均起主要决定作用的,如“绍兴黄酒”;主要由人文因素决定的,如“景德镇瓷器”。而单一的仅由自然因素或者仅由人文因素决定特定品质的,如与产地自然因素没有关联的手工艺品、地方小吃或与产地人文因素没有关联的纯工业产品、矿产、野生植物等,不符合地理标志的概念,不能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由于服务与当地的自然因素无任何关联,仅可能体现其与当地人文因素有关,不符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条件,因此,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仅能在商品项目上核准注册,而不能在服务项目上获得注册。例如,注册在第43类上的“”(沙县小吃)集体商标,就是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而非地理标志集体商标。2、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核定的商品项目通常是单一的,而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并无该限制。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可以多个,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多为单一商品,且应明确、具体,并应与地理标志名称密切关联。如“穆阳苹果”,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新鲜苹果”,而非“新鲜水果”。又如“肥乡食用菌”,由于“食用菌”是指可供人类食品用或药用的一类大型真菌,包括平菇、香菇等,产品品质难以统一,不能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沙县小吃”中的“小吃”因包含多种产品,其口味和产品品质不尽相同,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应确定单一的要求,因此,这些都不符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条件,但可以作为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本文第一段中提到的“寿光蔬菜”是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而“合川桃片”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3、商品品质标准不同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的商品品质标准,符合集体商标商品的一般标准即可,该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也可以是申请人自行设定的标准或规范,自行设定的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如“寿光蔬菜”,其管理规则中关于商品品质标准的要求为:“新鲜蔬菜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按照NY/T393-2000规定的禁用农药不得检出,其他农药参照国家有关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又如,使用“沙县小吃”集体商标的成员所经营的沙县小吃品种在制作工艺和产品质量上应符合国家标准《GB/T27306-200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及国家标准《GB/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保证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服务质量。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商品品质体现的是由特定地域的原料、特定的制作工艺所决定的特定的品质,应包括该商品的视觉特征和嗅觉、味觉感知等。如“合川桃片”具有的特定品质:“软糯滋润,色泽洁白,厚薄均匀,散如展卷,卷裹不断,点火即燃,细腻化渣,香甜爽口。”“‘镇江香醋’具有‘色、香、酸、醇、浓’五大特色。其色泽清亮,酸味柔和、醋香浓郁、风味纯正、口感绵和、香而微甜、色浓而味鲜,且久存其质不变,并更加香醇”。4、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需要证明产品品质与地理环境及人文环境的密切联系,而含有地名的普通的集体商标则不需要。如普通集体商标“寿光蔬菜”“镜泊乡大豆”中蔬菜和大豆的品质,与当地的地理环境等没有密切关联,而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如“镇江香醋”“合川桃片”,则是与当地的地理环境、加工工艺等密切相关,需要有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等资料对其客观存在及其声誉加以证明。如,“合川桃片”的主料是合川糯米,该地域水域面积使合川昼夜温差变化小,湿度大(湿度年均83%)均在70%-90%之间,这有利于在“合川桃片”生产的过程中,熟糯米粉的吸湿回润,有利于让糯米粉表面均匀吸湿并被微生物部分降解,产生小分子的糖类和氨基酸,增加糕粉的绵软和粘性,所制成的桃片才具有色泽洁白、散如展卷、卷裹不断、点火即燃的特点。同时,使用“合川桃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在加工制造过程中有特殊要求,“合川桃片”制作工艺独特、工序精细考究,经选料、捂料、炒米、磨粉、回粉、拌合、制搅糖、装盆、炖糕、切片等近二十道工序。

(三)是否有明确的产地范围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并没有产地范围的明确要求,仅是为避免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地产生误认,要求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必须是所在地域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住所、经营地不在相应地域的生产者、经营者,不得申请含相应地域名称的集体商标。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需要明确限定生产地域范围,生产地域范围可以是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也可以是由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确定。如,使用“合川桃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产品的地域范围为:“云门镇、钱塘镇、沙鱼镇等26个镇以及合阳城街道、钓鱼城街道和南津街街道3个街道”,该地域地处“东经105 58 37 -106 40 37”、“北纬29 51 02 -30 22 42”。

(四)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普通集体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审查标准不同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因此,从该规定看,集体商标的标识中可以含有地名,且该地名不受行政区划级别的限制。由于地名一般只能说明产品的来源地,而不能识别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先天缺乏商标应有的区分来源的功能,因此,在商标审查实践中,针对含有地名的商标,尤其是地名与商品或服务通用名称组成的商标的审查,需综合考量标志整体的显著特征、知名度等因素。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常是“地名+商品通用名称”构成,强调的是商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之间的密切联系,其名称是在历史发展中约定俗成的,整体上属于经过长期使用具有商标显著性的情形,不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因此,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是否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并无特殊的审查要求。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在审查时,则需要考虑其知名度、显著性等特征,在审查实践中,需要申请人提交商标所含地名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授权、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广为知晓,以及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政策明确支持的产业等证据。

对于申请商标是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通用名称的情况,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要同时满足: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与商标所含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一致或密切相关。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并非由当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但其声誉与商标所含地名有密切关联,不会误认为地理标志。例如:“”集体商标,指定商品为第20类家具,“南康”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申请人提交的大量证据足以证明,南康家具产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历经2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集加工制造、销售流通、专业配套、家具基地等为一体的产业集群,是南康的首位产业、扶贫产业和富民产业。南康现有家具生产企业7500多家,从业人员40多万人,规模以上家具企业300多家。家具专业市场面积220万平方米,建成营业面积和年交易额位居全国前列。2020年,“南康家具”产业集群产值已达到1600亿元,是全国最大的家具生产制造基地。最终获得集体商标注册。

三、使用与维权的不同

(一)使用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给非集体成员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后,集体成员可以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二)维权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的维权与普通商标的维权较为类似,主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予以维权,他人未经集体商标权利人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集体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主张对方侵权的举证责任主要在集体商标权利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维权除了依据上述《商标法》五十七条,还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即,“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主张对方侵权,举证责任为对方,如使用人不能证明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标示地区,则构成侵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还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由于其均含有属于公共资源的“地名”,因此,在维权过程中均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得禁止他人用于表示商品产地对地名的合理使用。在潼关肉夹馍协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维权事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发函回复,潼关肉夹馍协会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综合上述,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在功能作用、注册条件及使用维权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由于两者商标文字构成较为近似,容易让消费者将二者混淆,购买的商品以为是地理标志商品,其实是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产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地理标志集体组织加大对地理标志的宣传,使消费者认识二者的不同;另一方面,商标主管部门对于含有地名普通集体商标的审查,也要从显著性、知名度以及是否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地理标志等方面严格把关;最后,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的集体组织应加强区域品牌产品质量的提升,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