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盐哥”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分析

来自土耳其的某先生因其烹饪牛排时独特的撒盐动作而走红,被广大网友亲切地称为“SALT BAE”;同时,中国的网友朋友们把“SALT BAE”形象地称为“撒盐哥”。一时间,“撒盐哥”作为某先生的别名,在网络上掀起一阵热度。…

发布日期
2025.11.10
作者
郭超
类型
康瑞洞察

来自土耳其的某先生因其烹饪牛排时独特的撒盐动作而走红,被广大网友亲切地称为“SALT BAE”;同时,中国的网友朋友们把“SALT BAE”形象地称为“撒盐哥”。一时间,“撒盐哥”作为某先生的别名,在网络上掀起一阵热度。就在“撒盐哥”在中国急速走红之时,一家餐饮公司已悄悄将“撒盐哥”作为商标注册在餐厅、快餐馆等服务上。真正的“撒盐哥”在发现该商标后,立即对该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本文就该无效案件进行分析。


01 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在43类上享有“Salt Bae及图”商标,第三人注册了“撒盐哥”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的“餐厅、快餐馆”等服务上。

原告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多项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维持了诉争商标的注册。原告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办案经过及结果

我方接受原告委托后,立即对案件展开了详细讨论和分析,并对原告在行政阶段提交的大量证据重新进行了梳理。尽管诉争商标与原告的引证商标均注册于第43类,属于类似服务,但二者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餐厅;快餐馆”等服务上不致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将其无效的成功几率较低。我方将重点放在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即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原告的在先姓名权。

庭审中,我方就原告对“撒盐哥”享有在先姓名权进行了充分详实的论述。早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原告及其别名“撒盐哥”就已在全世界包括中国大陆地区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了。以“撒盐哥”作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检索,会出现大量关于原告的图片、视频等相关内容。“撒盐哥”作为原告别名,与其走红原因和英文呼叫具有紧密关联,并且实际上已经与原告形成了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姓名权的保护不应当仅限于自然人经户籍登记的姓名,也应当包括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笔名、别名等,只要是能够让相关公众将该名称与相应主体形成对应,就应当纳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姓名权的保护范围。更何况,第三人企业经营范围隶属于餐饮行业,其与原告实际上属于同行业经营者,理应对原告及其引证商标、别名非常熟知,但其并未进行合理避让,仍然申请注册与原告别名相同的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撒盐哥”作为原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绰号,第三人将其申请注册在与该绰号据以知名的具有密切关联的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诉争商标应当依法予以无效。同时,第三人也属于餐饮领域的相关从业者,法院也充分考虑了同业因素。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令被告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03 办案心得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明确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绰号可以纳入商标法领域姓名权的保护范围。

同时,本案也提醒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在先权利,避免恶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称,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此外,本案还展示了法院在审理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件时,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审查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