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客户为某全球豪华汽车集团旗下整车制造与销售平台,旗下两款主力车型在全国销量巨大。某个人专利权人就一件机动车悬挂减振系统发明专利,先后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两起侵权诉讼,并将客户的关联制造主体、关联销售主体及第三方经销商一并列为被告。第一案在一审败诉后,原告不服并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考虑到涉案车型销量分布全国、社会关注度高,一旦败诉将带来巨额经济损失与不利影响,客户全权委托我所应对涉案专利的全部侵权诉讼。
个人专利权人在合肥同时发起两起侵权诉讼,涉及客户在全国销量极大的两大主力车型。我所通过彩色工作原理对比图、立体分解图、专家证人出庭等多重技术呈现手段,让法官清晰理解四个区别技术特征。结果:第一案二审维持原判(我方胜诉),第二案对方撤诉。
客户为某全球豪华汽车集团旗下整车制造与销售平台,旗下两款主力车型在全国销量巨大。某个人专利权人就一件机动车悬挂减振系统发明专利,先后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两起侵权诉讼,并将客户的关联制造主体、关联销售主体及第三方经销商一并列为被告。第一案在一审败诉后,原告不服并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考虑到涉案车型销量分布全国、社会关注度高,一旦败诉将带来巨额经济损失与不利影响,客户全权委托我所应对涉案专利的全部侵权诉讼。
涉案专利采用拉杆球头实现转动副,被诉车辆采用橡胶衬套仅实现上下小幅平移。两种连接方式的运动学差异如何向法官呈现?
原告无法明确指出被诉车辆中与摆臂支座对应的具体部件,而是通过功能拼接将多个部件等同为摆臂支座。
该案首次涉及可信时间戳证据。其程序合法性、实体证明力与传统证据形式存在差异,需要从程序与实体两个层面同步展开抗辩。
一审基于现场勘验作出判决,二审法官仅能通过勘验视频判断,而视频无法呈现悬架全貌——这是诉讼呈现层面的关键挑战。
针对第一区别特征,制作彩色工作原理对比图,分别呈现拉杆球头与橡胶衬套的运动学差异:前者实现三个转向运动副,后者仅能实现上下方向小幅平移。可视化的呈现方式让二审法官可以脱离现场勘验直接理解技术差异。
针对摆臂支座问题,从技术特征划分原则出发,结合摆臂支座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论证原告“功能等同拼接”的比对方式不符合等同原则的适用规则,最终被法院采纳。
针对门形支架与衬套结构的区别,制作车辆支架立体分解图,并配合实物现场说明,让法官在二审庭审中直接观察到结构上的客观差异。
针对可信时间戳证据,从程序合法性(取证主体资格、固化时点)与实体证明力(被取证内容与权利要求的对应性)两个层面同步抗辩,有效削弱该新型证据的影响。
第一案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我方对四个区别点的全部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我方全面胜诉。
第二案:由于第二案开庭时间在第一案二审后,原告意识到技术抗辩的成立空间已极为有限,在开庭前夕主动撤诉。
综合结果:该系列案完整化解,避免了客户两大主力车型在全国市场层面的潜在不利影响。
近年来,许多大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频繁遭遇个人专利权人的诉讼。这类原告与传统竞争对手不同,特点是证据准备时间和资金有限、技术特征比对不严谨、提起诉讼的随意性较大。
本系列案件示范了该类争议的有效应对路径——从技术呈现(彩色对比图、立体分解、专家证人)到程序运用(针对新型证据的双层抗辩),均可作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