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客户为某全球美系汽车制造商在华合资企业,被一名个人专利权人主张其某车型侵害一件标的为汽车远光灯电子控制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该原告自 2007 年起,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反复就同一专利、基于同一组证据提起诉讼并撤诉,前后共计四次。此前两次诉讼中,案件还曾被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司法鉴定,结论均不构成相同或等同侵权,原告随即撤诉。
2015 年,原告再以完全相同的事实和证据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五次提起诉讼。客户因前后多年应诉不胜其扰,并已花费大量人力物力,遂全权委托我所应对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