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客户为国内某全球化家电龙头企业,拥有一件标的为“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的发明专利。该专利前期经历过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审查,被维持有效;对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所代理客户作为第三人参加该行政程序,应对对方关于权利要求清楚性、客体适格性、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全部攻击。
在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基础上,权利人就同业头部对手生产、第三方销售的多款分体空调器涉嫌侵犯本专利之事,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在专利权稳定性、等同侵权认定、法定赔偿上限突破三大焦点上据理力争。一审 200 万元判赔被二审维持,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定为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客户为国内某全球化家电龙头企业,拥有一件标的为“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的发明专利。该专利前期经历过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审查,被维持有效;对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所代理客户作为第三人参加该行政程序,应对对方关于权利要求清楚性、客体适格性、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全部攻击。
在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基础上,权利人就同业头部对手生产、第三方销售的多款分体空调器涉嫌侵犯本专利之事,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对方主张权利要求两段“其特征在于”导致保护范围界定不清。需要论证两段分别是对方法整体步骤与“自定义睡眠曲线”具体设置的两层限定,且两层限定之间逻辑递进,并不导致不清楚。
涉案专利将参数存储于非易失性记忆芯片,被诉技术方案存储于易失性控制芯片 RAM 中。日常使用中遥控器一般不取下电池,二者效果基本相同,是否构成等同?
原告仅取得一款型号的实体证据,但被诉方安装说明书明确记载该说明书适用于其余三款产品。是否能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推定其余三款亦构成侵权?
被告一审中拒不提供其余三款空调器的销售数据。能否依据已查明的一款型号利润,推定其余型号利润不少于该数额,从而在法定赔偿上限以上酌定赔偿?
在行政程序中,调取专利申请历史文档,论证权利要求第一段两段“其特征在于”分别是对方法整体操作步骤与“自定义睡眠曲线”设置步骤的两层限定,保护范围清楚;并对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全部抗辩逐项回应。
在民事程序中,针对等同侵权的认定,提出“以记忆芯片代替为控制芯片 RAM”在本领域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且日常使用效果基本相同的论证。该论证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
针对未取证型号,结合被告产品安装说明书“适用于其余型号”的明确记载,以及该系列产品仅功率不同、功能相同的产业惯例,推定其余型号亦具有“舒睡模式 3”功能并构成侵权。
针对赔偿数额,依据已查明型号的利润数据,结合被告拒不提供其余型号销售数据的行为,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酌定赔偿。
行政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决定。
侵权一审: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认定四款型号均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并依据被告拒不举证的事实推定其余三款利润不少于已查明利润,在法定赔偿上限以上酌定赔偿 200 万元。
侵权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等同侵权的认定,并维持赔偿数额,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权威评价: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定为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本案就等同技术特征的认定、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与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关系等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论证,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对司法实务而言,本案确立了“在已查明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且被告拒不提供完整证据时,可在法定上限以上酌定赔偿”的裁判路径,为权利人通过现有证据撬动更合理赔偿提供了制度抓手。